查看原文
其他

某证券公司被责令改正,公司高管等3人被出具警示函

券业合规 2022-11-20

关于对G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
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
经查,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: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,质控、内核把关不严,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,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,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。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,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。
上述情况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二条,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,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,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。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五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你公司应引以为戒,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,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,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。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,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 
中国证监会
2022年11月9日

关于对谢某某、许某某、黄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谢某某、许某某、黄某某:
经查,我会发现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,部分项目质控、内核把关不严,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,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二条,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,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,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。
谢某某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、许某某作为时任投行质控部门负责人、黄某某作为时任债务融资部部门负责人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五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监会
2022年11月9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更多违法违规分析、规则解读,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“壹口合规”,商务合作、信息共享可扫码添加作者!
知识星球《壹口合规》已正式开通,加入后可获取海量资料: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